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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明与被告丁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明,丁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1324号原告:罗明,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丁维华,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罗明与被告丁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罗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明负担。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