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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蒋利、肖保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蒋利,肖保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45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影,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蒋利,女,汉族,1980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肖保寿,男,汉族,1981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蒋利、肖保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利、肖保寿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蒋利、肖保寿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晏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