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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玉波与于芙蓉、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波,于芙蓉,高磊,高玉吉,徐超,徐立志,宋洪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30号原告:高玉波,男,汉族,1971年3月13月生,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郝云海,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芙蓉,女,汉族,住胶州市北三里河文苑北区,系徐立俊之妻(徐立俊已去世)。被告:高磊,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高玉吉,男,汉族,住胶州市北三里河文苑南区。被告:徐超,男,汉族,住胶州北市三里河文苑南区。被告:徐立志,男,汉族,住胶州市北三里河文苑南区,系徐超之父。被告:宋洪业,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波与被告于芙蓉、高磊、高玉吉、徐超、徐立志、宋洪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玉波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于芙蓉、高磊、高玉吉、徐超、徐立志、宋洪业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