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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清、杨晓剑申请执行永仁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杨晓剑,永仁县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423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男,住永仁县。申请执行人:杨晓剑,女,住永仁县。被执行人:永仁县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杨晓剑诉被告永仁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永仁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清、杨晓剑损失897749.8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