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执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成都绿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576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绿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孔杨。被执行人刘国敏成都绿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国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19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锐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