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孙兰芳与袁华飞、李金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兰芳,袁华飞,李金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335号原告:孙兰芳,女,1930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一飞,泰州市高港区口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华飞,男,199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凤(系被告袁华飞之母),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李金凤,女,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41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楼、8-15楼。负责人:XX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江苏XX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兰芳与被告袁华飞、李金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兰芳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孙兰芳负担。审判员 冀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