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学寿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学寿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应学寿,男,1984年5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广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丰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6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晓燕,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学寿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学寿及其辩护人黄晓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应学寿在瑞安市塘下镇××村××公馆××包厢因醉酒与他人吵闹,公馆的保安强行将被告人应学寿带至公馆楼下门口并报警。22时10分许,塘下派出所民警陈荣威出警到现场询问被告人应学寿时,被告人应学寿用巴掌殴打民警陈荣威脸部一下,后被制服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应学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荣威、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光盘一张、电话查询记录、警官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学寿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应学寿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黄晓燕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应学寿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缪 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