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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832号原告:王玉秀,系威海吴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东路4-22号。主要负责人:马金军,经理。被告:姜铁军,文登区张家产镇永安街3号。原告王玉秀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秀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秀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秀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