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玉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832号原告:王玉秀,系威海吴氏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群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静,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文登区环山东路4-22号。主要负责人:马金军,经理。被告:姜铁军,文登区张家产镇永安街3号。原告王玉秀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姜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玉秀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秀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玉秀负担。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