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2执247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焦某某,女,汉族,农民。执行标的:48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外出具体去向不明。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景春审 判 员 冯延芳代理审判员 柏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彩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