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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1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与唐新荣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唐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1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巴楚县东风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楚县。被执行人:唐新荣,男,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301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唐新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新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新荣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668432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85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生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里木·木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