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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758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范可,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住四川省盐亭县。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范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