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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磊与汪卫明、张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磊,汪卫明,张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2民初3312号原告:苏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在强,平湖市新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卫明,男,196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告:张宠华,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原告苏磊与被告汪卫明、张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苏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卫明、张宠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磊负担。审判员  陈志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姬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