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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贺与被执行人王新现、胡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贺,王新现,胡新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贺,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新现,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被执行人胡新琦,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受理的吴贺申请执行王新现、胡新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新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贺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5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胡新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新现、胡新琦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无房产、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吴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