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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泽与被告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泽,孙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26号原告:范金泽,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孙国锋,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范金泽与被告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传票传唤原告范金泽2017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范金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与原告电话沟通后,原告仍未按其承诺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金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范金泽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