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范金泽与被告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金泽,孙国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2民初1126号原告:范金泽,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被告:孙国锋,男,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原告范金泽与被告孙国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传票传唤原告范金泽2017年8月11日开庭审理,原告范金泽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与原告电话沟通后,原告仍未按其承诺的时间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金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范金泽负担。审判员 薛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