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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18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正胜与赵德、庞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胜,赵德,庞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1887号之一原告:许正胜,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赵德,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被告:庞炳林,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许正胜与被告赵德、庞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正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计568元,由原告许正胜负担。审 判 长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郑永铭人民陪审员  袁子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金凯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