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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燕中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燕中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燕中,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邯郸市邯山区公安分局陵园刑警队民警抓获,当日移交魏县公安局押回审理,次日被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魏县看守所。河北省魏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魏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中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东旺、王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燕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刘燕中因故开车追赶被害人赵某1,追至魏县望远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时,赵某1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在该路口的西北角处,刘燕中下车追上赵某1后将其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指控被告人刘燕中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燕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5日23时许,被害人赵某1在捡废品时,将被告人刘燕中在魏县春光小区东门对面早餐店前的塑料桶拿走,被告人刘燕中遂开车追赶,追至魏县望远北大街与开元路交叉口时,赵某1骑电动自行车摔倒在该路口的西北角处,被告人刘燕中下车将赵某1打伤。经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赵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燕中在侦查机关供述,2016年7月5日23时许,其在魏县春光小区东门对面的早餐店睡觉,听到门外有动静,出去后看到一个老头将其门前的三个塑料桶绑在了他的电动自行车上,其就喊干啥呢,快把东西放下。老头听到后骑着电动车往北跑了,其开车追到魏县老车站路口,因当时在修路,其停下车捡起一块砖头跑着追那个老头,用手里的砖头朝老头砸了过去,但没砸到,后来老头跑到路口西北角时摔躺在了地上,其追上后朝那个老头的脸上踹了一脚。其回到家怕那个老头敲诈其,又开车回到老车站路口,看到老头从旁边的小卖部出来其就打电话报警了,公安机关的人来后,老头站到路口南边的空地上,这时过来一名男子说认识那个老头,并帮老头修了修电车,其向公安机关的人说了下刚才的情况。被告人刘燕中当庭亦供述向被害人的脸上及前肋骨处踢了。2、被害人赵某1陈述,2016年7月5日晚11时许,其骑着电动车走到春光小区时,看见小区错对面卖早点门市外面扔着两个塑料筐和一个塑料桶,便把塑料桶拿着了,走到公安局路口东才知道后面一个车一直跟着其。走到老汽车站路口时因前面修路,电动车歪了,其摔倒在地,开车的男的追过来一砖砸到其左耳朵上,接着那个男的跑过来就骂其,用脚朝其头上踢,朝其右侧腰上踢了几脚,打完后那个男的拿着那两个筐和桶说其偷他东西了,之后那个男的就走了。其在地上坐了一会儿110的人来了,打其的男子也过来了,给110的人说其偷他东西了,110的人问其要不要去医院看病,其当时觉得头疼、前胸疼,觉得没有事就给110的人说要回家,之后其就推着电车走了。到家后其感到前胸很疼,早晨和孩子来医院检查,其右侧6-10肋骨骨折了。后来才知道打其的男子在春光小区错对过卖早饭。3、王某2证明,2016年7月5日23时许,听到门外有动静,其丈夫刘燕中将卷帘门拉开看到一个男子将其门市外面的塑料桶拿走了,就开车去找那名男子,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刘燕中把那三个塑料桶拿了回来,给其说拿其家塑料桶的男子骑着电车在魏县老车站路口撞到马路沿上摔倒了,后来刘燕中打电话报警了。刘燕中说当时就朝那个男子的脸上踢了一脚。4、陈某证明,其和同事到达案发地点后看到一个老人和一名中年男子在老汽车站十字路口的西南角,经了解那名中年男子是报警人,报警人称老人偷了他的塑料桶,他追赶到这个路口处,老人骑电车摔倒在十字路口西北角,他追到跟前把桶从老人的电动车上解下来,并说报警就是想让警察证明这个情况。其问那名老人怎么回事,老人用手捂着肚子光说疼,还让其看他耳部的伤,老人的耳部确实流血了,其问怎么回事,老人说那个报警人打他了,用脚踹他了,但具体怎么打的他说不清,然后其问老人有没有事,他说要回家。现场其还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前轮处损坏比较严重,过来一名老人的熟人帮老人把电车的前瓦往上抽了一部分,最后老人自己推着电车离开了现场。5、徐某证明,2016年7月6日早晨6时许,其公公说他胸部疼痛让其给他拿药,其问怎么回事,他说晚上捡废品时被一个男的追到老车站十字路口,栽倒后被那个男的打了一顿,其就给丈夫打电话让他回来,到医院后其公公检查了一下,医生说他的肋骨骨折了。其公公说他在县城南边捡了个垃圾筐,后来那个人就开车追他,追到老车站十字路口时因修路电动车碰到便道岩上栽倒了,那个男的拿砖朝他脸上砸了一砖,朝他身上跺了几脚。他说他胸部疼的厉害,左脸上有伤。6、赵某3证明,其媳妇徐某打电话说其父亲被人打伤了,到家后见其父亲捂着右胸说疼的受不了,其见父亲脸上也有伤,问他是怎么回事,其父亲说他在老车站十字路口被人打伤了。到医院检查后医生说其父亲的右侧6-10肋骨骨折了。7、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赵某1损伤,属轻伤二级。8、被害人赵某1对刘燕中的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有辨认笔录在卷。9、另有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记录、被害人赵某1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塑料桶照片、魏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收款条、谅解书、被告人刘燕中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在卷。以上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燕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赵某1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亦存在过错,且被告人刘燕中当庭自愿认罪,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赵某1的谅解。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燕中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燕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杜瑞丽审 判 员  李 宁人民陪审员  王敬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晓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