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辛潇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辛潇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65号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与民生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060047257J。法定代表人:严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丹,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潇楠,女,1992年4月4日生,汉族,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辛潇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福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 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