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美江与管某、管玉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江,管某,管玉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007号原告:张美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管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管玉奇,男,200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理人:管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张美江诉被告管某、管玉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张美江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美江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美江负担。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伟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