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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庄清泉、诸城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清泉,诸城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84号申请执行人;庄清泉,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南黄疃工业园。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庄清泉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7)鲁0782民初31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诸城市隆祥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执行员  赵永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