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民初2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民初2122号原告:朱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瑞涛。被告:徐某1,男。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或调解我与被告徐某1离婚。2、婚生男孩徐某2由我抚养,被告徐某1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徐某1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春,我和被告徐某1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徐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吵闹。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徐某1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徐某2,××××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如夫妻双方能够互相谅解,多做沟通,消除隔阂,充分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朱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1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自行负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