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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宾志强与王冬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志强,王冬生,何灿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134号原告:宾志强,男,196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虎,湖南恒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何灿涛,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宾志强与被告王冬生、第三人何灿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受理,原告宾志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宾志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王冬生负担。审 判 员  刘秋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