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执2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冀1028执237号之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厂回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8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法律效力,现因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将被执行人张国栋所有的位于大厂回族自治县银燕莱茵佳苑4幢楼3单元102号房产过户到刘春燕名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国龙附:(2017)冀1028民初237号之二民事判决书一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