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葛振开2017 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振开,孙传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振开,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葛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79********。诉讼代理人王永亭,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传栋,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郯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郯城县郯城街道葛庄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郯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传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振开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振开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永亭、被告人孙传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传栋在郯城县郯城街道葛庄村村南中心路上,与本村村民葛振开因琐事发生纠纷,孙传栋用拳头将葛振开鼻子打伤。经鉴定,葛振开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孙传栋的原供述,被害人葛振开的陈述,证人孙长武、杜启伟、王艳群的证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传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振开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孙传栋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孙传栋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被告人孙传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传栋在郯城县郯城街道葛庄村村南中心路上,与本村村民葛振开因琐事发生纠纷,孙传栋用拳头将葛振开鼻子打伤。经鉴定,葛振开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葛振开伤后在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二次,共计9天,本案被告人孙传栋给被害人葛振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3565.82元,其中医疗费5701.9元,法医鉴定费610元,病例复印费24.5元,救护车费30元,误工费93.18元×60天=5590.8元,护理费93.18元×9天=838.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9天=270元,交通费5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振开的陈述,2017年2月24日16时许,他在他们村孙绍乾家刚喝完酒,走到村南边看到孙传栋正在中心路南边安装限高门,孙传栋的儿子孙长武当时坐在路东的电车上,他看到限高门已经立起来了,就是两侧固定用的石墩子还没有垒,他上前问孙传栋:“你干什么的?”孙传栋说:“垒限高门的。”他问:“有人给垒石墩子吗?”孙传栋说没有,他说:“那我给你垒。”随后他从旁边摸起一把大铲蹲在限高门下面,孙传栋冲他说:“你不能垒。”他说:“你找谁垒不是垒,你给我点小工子钱就行,我给你垒。”之后他就到路西去掺石灰,孙传栋就站在那儿骂道:“我包点活干,别给我弄些吊日的事,谁要是跟我弄些吊日的事我对不起他。”孙长武当时也跟着骂,他认为他们是开玩笑的,就没说什么,扶着一把铁锨站在路西侧,随后孙长武走到他身后一把抱住了他,孙传栋冲上来朝他脸上打了好几拳,他直接被打懵了。鼻子也被打破了,流了许多血,孙长武松开他之后他感觉头很晕,就蹲在地上,孙传栋还在那一直骂着,孙长武一会儿就走了,之后他就拨打了120和110,过会警察和救护车都来了,救护车把他拉去了县医院。(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长武的证言,2017年2月24日15时许,他从家里出来要去东方帝景小区上班,走到他们村南北中心水泥路南头时看到他父亲和他们村的孙绍达正在那掺水泥要垒限高门的,葛振开也在场,他看葛振开喝多酒了,一身酒气,葛振开冲着他父亲说:“今天你就不能垒。”他父亲说:“村里给我点活,又挣不了多少钱,你别跟我捣乱,你哪天上我那去我没给你酒喝。”葛振开说:“你就是不能垒,你要是垒我就给你拥倒。”他父亲就一直劝葛振开回家睡觉,葛振开就是不听,在那噘噘骂骂的,还上前去推已经立起来的限高门,限高门被孙绍达扶住了没有倒,他父亲上前用手拥了葛振开一下,之后他把父亲的电动车推回他二叔孙传华家,等他从二叔家出来的时候看到葛振开正蹲在路西侧,鼻子流血了,他父亲对他说:“你抓紧报警,他赖我打他的。”之后他就拨打110报了警。报完警之后他就去上班了,之后发生什么事他就不清楚了。2、证人杜启伟的证言,2017年2月24日16时许,他骑着电动三轮车沿着葛庄村的南北中心水泥路往南走想去橡胶坝的,走到葛庄村南头的限宽门北侧五六米左右的地方他看到有人正在限宽门那儿打仗,一名20多岁的男子正从后面抱着一个30多岁男子的腰,另一名50多岁的男子就用拳头朝那个30多岁男子的脸上打了好几拳,挨打的男子鼻子和嘴巴都被打破了,流了许多血,当时场面很乱,他就没再往南走,把电动三轮车调回头又往北走了,之后发生什么事就不清楚了。3、证人王艳群的证言,上个星期五下午4时许,她骑电动车沿葛庄村南北中心路往南走去她坡里村干姊妹张丽家玩的,快到葛庄村南头的水泥限宽门时她看到那儿围着一伙人正吵吵着,随后一个20多岁的男子从身后抱着一个30多岁的男子,旁边还站着一个40多岁的男子,他冲着那个40多岁的男子喊:“爸,打。”之后那个40多岁的男子就朝那个被抱着的男子脸上打了有二三拳,挨打的男子的鼻子被打破了,流了许多血,他蹲在了地上,之后那个20多岁的男子就往南跑了,她也骑着电车往南走了,之后发生了什么事她就不清楚了。(三)鉴定意见(郯)公(刑)鉴(伤)字[2017]03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葛振开的损伤为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1|牙冠部分缺损,下唇软组织创,系钝性外力所致,构成轻伤二级。(四)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受理、立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传栋的身份信息情况。3、抓获经过抓获被告人的情况。4、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医疗费单据、鉴定费单据等证实被害人葛振开伤后住院治疗及支出情况。(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传栋的供述,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他和孙绍达在葛庄村南北中心路南侧垒限高门,当时他正回脸向东掺水泥,葛振开从西边过来从背后踢了他屁股一脚,他差点摔倒了,他回头一看是葛振开,闻葛振开一身酒气,看样是喝多了,他就冲葛振开说:“你干什么的,喝了多少酒?”葛振开说没喝多,他说:“你抓紧回家睡觉吧,等我干完活再喊你喝酒。”葛振开说:“不行,这活我也得干。”他说:“你今天喝多了,不能干。”葛振开冲他说:“那你得给我三十块钱。”他说:“我今天身上没带钱。”随后葛振开把手伸进她的右后侧裤兜里掏钱,他闪一边去了,之后葛振开就在那发酒疯胡噘乱骂,他和孙绍达把限高杆扶起来想固定的,他对孙绍达说:“绍达,担不巧今天晚上就得有人给拥倒。”这时葛振开冲着他骂:“日你娘我现在就给你拥倒。”随后冲上来用手把限高杆给推歪了,孙绍达气得骂:“日你娘想挨揍哈。”他当时很生气,就朝葛振开的脸上打了两拳,八葛振开的鼻子打破了,流了许多血,之后葛振开就蹲在路边,他儿子孙长武当时在南边站着的,他对孙长武说:“你赶紧打110.”之后孙长武就拨打110报了警,葛振开也打电话报警的,还拨打了120,过一会派出所的警察和120救护车先后都来了,救护车把葛振开拉医院去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传栋因琐事纠纷,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予以确认。被告人孙传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传栋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传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二、被告人孙传栋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振开经济损失13565.82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开志人民陪审员 庞守举人民陪审员 杨俊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管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