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国栋、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栋,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0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栋,。委托代理人:陈得雄,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青,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彩霞,广东四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李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物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李国栋与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李国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李国栋负担(已付)。判后,李国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请求支持李国栋在一审诉状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珠江物管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54000元给李国栋;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珠江物管公司承担。主要理由为:一、珠江物管公司的《奖惩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应作为解除与李国栋劳动关系的依据。二、李国栋确认在岗期间睡觉两次,由于是值夜班且过于疲劳,不是故意违反工作纪律。三、平时请假都是口头,调班也无需申请,只要能确保岗位由值守即可。故此,珠江物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依法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赔���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一审期间,珠江物管公司为证明公司合法解除与李国栋的劳动关系,提交了有李国栋签名的《广州珠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奖惩制度》、《员工培训学习签名表》、《员工培训学习记录签名表》、《员工过失通知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李国栋在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7月17日期间存在私自调班、擅自离岗旷工、上班迟到和多次在岗睡觉的行为,同时也证明李国栋知悉珠江物管公司奖惩制度。李国栋上述行为均是违反基本劳动纪律和珠江物管公司奖惩制度。珠江物管公司是合法解除与李国栋的劳动关系。为此李国栋上诉主��珠江物管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李国栋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国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杨玉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翠影汤燕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