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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英姿、周洪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英姿,周洪标,张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英姿,女,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标,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象山县,现住地址象山县。原审被告:张宝林,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现住象山县。上诉人方英姿因与被上诉人周洪标、原审被告张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英姿在递交上诉状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缓交条件,依法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方英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7)浙0225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岚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梅亚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