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4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永继与杨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继,杨永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民初603号原告:杨永继,男,汉族,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商城县。被告:杨永周,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商城县。原告杨永继与被告杨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6日,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永周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72500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6日,被告杨永周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500000元整,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1份,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其计算,月息为一分五厘。然而至今,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肯偿还。原告举交借条1份、转账凭证1份拟证明其主张。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因做工程缺少资金,通过银行汇款,被告杨永周向原告借现金50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杨永继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杨永周月息1分5厘2015年4月16日”。该笔欠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杨永周向原告借款,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未超过月利率2%的利息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拖欠,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为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永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永继借款500000元及利息172500元。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525元,由被告杨永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文 献审判员 张 时 品审判员 陈景二0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 才 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