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春雨与冯永川、孟俊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春雨,冯永川,孟俊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保1061号原告:张春雨,男,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邹平县。被告:冯永川,男,1972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孟俊红,女,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雨与被被告冯永川、孟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冯永川、孟俊红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冯永川、孟俊红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贤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甜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