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10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孙建伟、温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伟,温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0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建伟,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温国良,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隆化县孙建伟与被执行人温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璞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