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678号原告:王井茹,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艳杰,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林润,住吉林省榆树市黑林镇。法定代理人:李艳杰(系韩林润母亲),住吉林省榆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胜君,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上海绿地B10栋109室。主要负责人:徐迎春,总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鸿城国际A座14层1401号。主要负责人:郭红胜,总经理。原告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汽贸城营销服务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王井茹、李艳杰、韩林润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