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顺诉被告汪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顺,汪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517号原告李长顺,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汪连东,男,65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顺诉被告汪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顺承担。审 判 长 张士瑞审 判 员 李铁权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