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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长顺诉被告汪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顺,汪连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517号原告李长顺,男,195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汪连东,男,65岁,汉族,住址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顺诉被告汪连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长顺承担。审 判 长  张士瑞审 判 员  李铁权人民陪审员  张朝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伊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