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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贾国华、郭兴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华,郭兴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贾国华,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被执行人郭兴飞,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791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郭兴飞在菏泽市丹阳办事处桑屯社区有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8××79),现该房产即将征收拆迁,该房产拆迁丈量编号S3-5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郭兴飞在菏泽市丹��办事处桑屯社区房产一处(丈量编号S3-57),如查封的上述房产达成回迁协议,禁止其变更回迁房产所有权;二、如查封的上述房产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扣留其拆迁补偿款60万元。三、查封期间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鲁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