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3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冯慧慧与杨佳乐、汪顺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慧慧,杨佳乐,汪顺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3710号原告:冯慧慧,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斌,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佳乐,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毅,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顺风,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冯慧慧与被告杨佳乐、汪顺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冯慧慧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法律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慧慧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仲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