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特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谭逢科蒋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担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谭逢科,蒋红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特454号申请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81991408T。法定代表人:马洪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磊,男,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谭逢科,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申请人:蒋红,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谭逢科(蒋红之夫)。申请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武汉铁锚销售公司)与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武汉铁锚销售公司向本院请求: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坐落于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与武城大道叉路口“沿江花园”C幢1-29-1号(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5字第15479号)房屋,申请人武汉铁锚销售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申请人武汉铁锚销售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重庆昊景商贸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昊景公司)签订《经销商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其“铁锚焊接材”系列产品的经销商,即乙方按规定价格购入甲方产品,在甲方授权经营的地区进销售。协议期限为三年(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同时约定乙方须提供房屋等不动产或甲方认可的其他财产提供抵押担保;甲方提供90万元的货物给乙方作为铺底周转;乙方欠款账款应保持在三个月内,甲方提供的铺底货款需在年度协议期满或协议终止后30日内结清,逾期则按照乙方累计拖欠期限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支付违约金。2015年8月1日,武汉铁锚销售公司作为抵押权人、重庆昊景公司为债务人与抵押人谭逢科、蒋红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谭逢科、蒋红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与武城大道叉路口“沿江花园”C幢1-29-1号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5字第154**号),为重庆昊景公司的债务向武汉铁锚销售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抵押权人允许的待收货款为900000.00元(抵押人的担保限额)。重庆昊景公司最后一次付款是2016年9月29日,支付金额为20000.00元。截至2016年11月30日,重庆昊景公司尚欠武汉铁锚销售公司货款894957.40元,利息25655.00元(从2016年11月30日起,以894957.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7月18日)、违约金(双倍利息)51310.00元。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称,对申请人申请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无异议。但欠货款本金应为856619.74元,不是894957.40元。双方对利息未进行约定,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的违约金,已包含了利息。计算违约金的时间应从2016年12月30日起开始,并以856619.74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以其所有的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设立。因债务人未按约清偿债务,依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审查中,申请人认为债务人所欠债务为:欠货款为894957.40元,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的利息为25655.00元,违约金51310.00元。被申请人认为欠货应为856619.74元,违约金已经包含了利息,且计算违约金的起始时间应为2016年12月30日,并以856619.74元作为计算基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难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本院就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争议的部分作出裁定,即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货款债务856619.74元内优先受偿。对有争议的货款部分、利息和违约金,债权人可另行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坐落于江津区几江鼎山大道与武城大道叉路口“沿江花园”C幢1-29-1号房屋(产权证号:203房地证2015字第154**号)。申请人武汉铁锚焊接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债务本金856619.74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谭逢科、蒋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