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北票市东官营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苗井芳等与褚殿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殿华,北票市东官营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苗井芳,叶相军,田明军,刘明武,刘志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031号原告:褚殿华,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冬梅,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票市东官营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黄玉胜,主任。被告:苗井芳,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叶相军,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北票市。被告:田明军,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明武,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志林,男,出生日期不详,农民,住北票市东官营镇瓦房村来里组。原告褚殿华与被告北票市东官营镇瓦房村村民委员会、苗井芳、田明军、叶相军、刘明武、刘志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褚殿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褚殿华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华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