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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与长春燃气 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4民初4224号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旷达路。法定代表人宋晓辉。诉讼代理人李跃武,律师。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街421号,被告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五家子村七社,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诉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诉称,20××年×月×日,被告取得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财产。20××年×月×日,……。原告认为,……。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财产。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经审理查明,【当事人间关系】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与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①系××关系②素不相识。【不当得利】20××年×月×日,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取得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的……财产。【知道】20××年×月×日,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通过……途径知道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获取……财产。……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发票、银行对账明细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当得利】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原告。[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诉讼时效期间】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被告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不当得利】第九十二条、【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返还原物和孳息】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返还原物和孳息】×、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返还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财产;【驳回诉讼请求】×、驳回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的诉讼请求。【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原告长春市朝阳区公卫设施管理处负担×元,被告长春燃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呈全非开挖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大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