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汪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汪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69号原告张建明,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汪流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张建明诉被告汪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上午,原告张建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