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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建明与汪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明,汪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669号原告张建明,男,194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汪流芳,女,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张建明诉被告汪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上午,原告张建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建明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炳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