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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6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李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