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36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李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