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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桂芹与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飞、宋言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徐桂芹,女,1956年2月6日出生,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任飞,经理。被执行人延边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栋栋,经理。被执行人任飞,男,1979年5月5日出生,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宋言,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现住延吉市。系任飞妻子。申请执行人徐桂芹申请执行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边森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飞、宋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桂芹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20万元和利息及各项损失30万元,合计150万元。并要求逾期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及执行费175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桂芹与被执行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执行标的本金120万元和利息及各项损失30万元,合计150万元、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执行费17528.00元;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将145万元打入图们市人民法院执行帐号内,申请人徐桂芹放弃其余利息、各项损失,逾期利息、迟延利息,并同意结案;三、被执行人将145万元打入法院帐号后,申请人同意解除法院查封的房产,并将借款时办理的房屋买卖等手续解除。被执行人延边盛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将145万元汇入我院执行专户,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我院于2017年8月10日将该执行款145万元汇入徐桂芹指定的,其在华夏银行大连站北支行开户的卡内,现申请执行人徐桂芹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延中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滕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