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环与被告何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环,何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14号原告:吴某环,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何某生,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锦州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7-6号。原告吴某环与被告何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环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吴某环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