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环与被告何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环,何某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1014号原告:吴某环,女,195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何某生,男,194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锦州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7-6号。原告吴某环与被告何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某环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环撤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由原告吴某环负担。审判员 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