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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芬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芬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1121民初1514号原告:郭芬来,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饶飞,上饶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吉阳东路4号1栋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37488970。负责人:陈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该公司员工。原告郭芬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芬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支付赔偿款115,201.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12月13日在被告处为自己赣E-×××××6号小轿车购买了《中国平安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零免赔。2016年12月28日,原告停放在松坪村赣E-×××××6号小轿车因发生火灾连同附近房屋及其他车辆一起被烧毁。原告为此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郭芬来机动车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11,500元;二、原告郭芬来将对实际纵火者的追偿权转让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公司;三、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计1,302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占昊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