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与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379号之一原告: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中路6号新华书店西邻。法定代表人:邢铁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学标,男,1983年3月9日出生,公司副经理。被告: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清凉店镇衡德公路南。法定代表人:周洪群,经理。原告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宝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衡水机电物资商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宏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