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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惠明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8行初102号起诉人李惠明,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惠明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夏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称,原上海青浦丝织厂是国集联营的大集体企业,存续时间为1980年9月至1994年4月,有近千名职工,企业按照职工工资的12%左右为职工提取养老金。1994年4月后关厂,职工养老金交被诉人保管。国家实行养老金由社保中心统一管理后,被诉人没有按国家规定,将起诉人职工养老金交到社保中心,侵占至今。现经职工集体及多人、多年、多次向各级政府上访后,被诉人决定将职工养老金以本金加利息归还职工。但起诉人认为,这样的做法就失去了国家设立养老金的意义和最终目的,剥夺了职工享受国家养老金福利待遇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为此,起诉人诉诸本院,要求被诉人为起诉人交纳1980年9月至1994年4月在原上海青浦丝织厂工作期间共计164个月的大集标准的养老金至社保中心的养老金账户中。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李惠明诉请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起诉人仍坚持其诉请,故本院对此案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惠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 健审判员 童惠珍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建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