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光明与韩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光明,韩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965号原告:邱光明,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北辰村第四社区百世快递店快递员。被告:韩雪,女,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原告邱光明与被告韩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邱光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光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25元,下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史丽妮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尚拥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