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辖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单淑杰与被告孙吴县草原监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淑杰,孙吴县草原监理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辖15号原告:单淑杰,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吴县草原监理站。法定代表人:柏学晖,职务站长。原告单淑杰与被告孙吴县草原监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孙吴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单淑杰出示了载有本院副院长张新通及案件主审人李林名字的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根据有关回避制度,本院不便于、不适宜审理,不能行使管辖权,请示指令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该回避申请符合指定管辖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逊克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宏宇审 判 员 宋 春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鲍玉东书 记 员 朱思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