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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行审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洛宁县环境保护局、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宁县环境保护局,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8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洛宁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孙海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三祥,洛宁县环境保护局法规股股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杜克全,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洛宁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洛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洛阳东汉禽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宁环罚字〔2016〕5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洛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洛宁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辛 洁人民陪审员  李六群人民陪审员  孟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东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