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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剑文与何永森、莫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文,何永森,莫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93号原告:陈剑文,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森,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莫丹红,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剑文诉被告何永森、莫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莫丹红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