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陈剑文与何永森、莫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剑文,何永森,莫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893号原告:陈剑文,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昌云,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锦莹,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永森,男,汉族,1979年5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莫丹红,女,汉族,1977年6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陈剑文诉被告何永森、莫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莫丹红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的应诉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红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