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兰某、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某,李某,即墨市大信镇人民政府,即墨市水利局,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即墨市大信镇宫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5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大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高某,镇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某1,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金某,村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即墨市大信镇宫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宫某,村主任。上诉人兰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人民政府、被上诉人即墨市水利局、即墨市大信镇大信村村民委员会以及被上诉人即墨市大信镇宫家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12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兰某、李某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某、李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33元依法予以减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信林审判员 杨海东审判员 于水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