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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32942-7。法定代表人刘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纳雍县曙光乡联合煤矿,住所地纳雍县曙光乡联合村。组织机构代码75539050-2。负责人时洪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5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人民币414817元、案件受理费3761元,但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滕州市景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批履行协议,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撤回案件案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第十六条第五款“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华审判员 何 睦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饶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