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昱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李昱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536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粮食大厦。被执行人李昱锋,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敦化市地税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李昱锋(2016)吉2403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丽以与李昱锋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李昱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3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立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