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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1执5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翁海川与肖光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海川,肖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5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海川,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肖光明,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海川与被执行人肖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光明于2017年8月11日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翁海川应受偿11000元,已受偿1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7)鄂032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权彬 更多数据: